摘要: 近日,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人将通过律师团启动跨国追索“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的诉讼,再一次掀起整个事件的波澜,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早在今年的3月份,笔者就对此事件的看法采访了厦门市文物专家叶碧峰老...
续:“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的回家之路
叶碧峰:以宗教善念及人性道德来感化
——“肉身佛像”回归的最佳方式
张雄艺术网讯(文/胡莹)近日,福建三明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人将通过律师团启动跨国追索“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的诉讼,再一次掀起整个事件的波澜,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早在今年的3月份,笔者就对此事件的看法采访了厦门市文物专家叶碧峰老师,叶碧峰老师当时即认为以宗教善念及人性道德来感化或许是"肉身佛像"回归的最佳方式。
而在笔者采访完叶碧峰老师后不久,果真传来了事件的转机。当时“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的收藏家表示,如果佛像确实就是福建村庄供奉的祖师,他愿意归还,并表示不希望佛像进入博物馆,如果还也只能还给佛像原本所属的村庄。恰恰证实了宗教善念与人性道德不分国界与你我,无论佛像历经几次磨难与易手,也改变不了他的那颗中国心。通过感化的方式是一条最好的出路。然而曾一度提上议程的文物回归之路,却因为一些插曲使得情况变得复杂。
“肉身佛”回家之路的曲折
荷兰藏家的“反复”与中方证据的“坚定”
整个事件在交涉过程中,针对荷兰藏家证据不足的质疑,中方一一给予了证据清晰确凿的反驳。中方还给荷兰藏家出示了阳春村方志、族谱,1989年佛像在阳春村普照堂的照片,阳春村普照堂保存的条幅、幔帐照片。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时,华侨曾拍下肉身像坐下蒲团的照片。中方告知荷兰藏家,比对这些文献、照片就会发现,阳春村方志和族谱、普照堂条幅幔帐上的文字与蒲团上的文字相互印证、环环相扣,说明了章公祖师被供奉的时代及与林氏祖先的关系,充分证明了章公祖师与阳春村的不解之缘。而且,福建省文物专家详尽认真查访后确认,除阳春村外,再无一处同时存有“章公六全祖师”、“普照堂”信息的地点。因此,章公祖师像原属地非阳春村莫属。
荷兰教授:藏家提出归还的3个条件“荒唐可笑”
然而在吴山乡阳春村人即将启动跨国追索“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的诉讼之际,荷兰藏家就归还章公祖师肉身佛像提出了3个条件如下:第一,我要求将佛像归还给一座佛教大寺,而不是村里的小庙。第二,我想做些与佛像无关的研究,希望中国方面配合。中方表示同意,但是一直没有兑现。第三,我要求得到一笔合理补偿,他们不同意。我又把佛像放入一组藏品,如果有人将整组藏品买下给中国,佛像的单价就无从知晓。他们也不打算这么做。
阿姆斯特丹大学艺术与法律教授范德弗利女士认为,关于“合理补偿”,如果藏家能够证明当年是合法获取,中国方面给予藏家一定补偿以促成返还,“这样做合情理,虽然并不必要”;如果中方能够证明,只要藏家当年做足尽职调查,就一定会知道佛像是被盗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并认为藏家打包交易的想法“荒唐可笑”。她说:“他想怎么组合都可以,但是以为中国人会买下整组收藏,还以此作为条件,那就荒唐可笑了。”
“肉身佛像”回家是中荷两国共同的文化信仰
叶碧峰老师曾说,这次三明市阳春村“肉身坐佛”被盗事件,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国家文物市场还没正式开放之前。当时改革开放不久,大量资金、外来思潮涌入,一些走私、盗窃等犯罪现象猖獗。从这尊佛像的造型特征看,为北宋时期的造像。距今有近千年的历史,属于珍贵文物。虽然不是藏于博物馆,而是藏在民间,但保存至今,仍很珍贵。作为丢失方,是造成极大的精神缺损,对于国家的文物保护、宗教文化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关于如何让文物回家,他认为这宗文物追索事件涉及到跨国问题。目前相关的有两个国际公约,一是《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馆藏文物,而此次从福建流出的“肉身坐佛”不属于这类。二是《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但该公约荷兰国议会尚未批准,因此两个国际公约都对荷兰没有约束。目前“让失窃文物回家”,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外交法律的途径。不过它将耗时长、难度大,因为文物丢失跨度20年,要寻找的证据链很难。而且这些证据必须得到双方国家的认可。另外,通过外交疏通,捐赠无疑是最好的途径。当然,很难说对方轻易放弃。那么还有一个备用的方案就是民间回购。通过民间慈善机构回购的方式,和对方达成共识。
叶碧峰老师认为中国的佛教源于印度,传入中国后,与中国的文化相融合,几千年来,对中国的哲学、文学、艺术都产生深远影响。阿姆斯特丹人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不论是佛教还是各派宗教,信仰的宗旨都是与人为善。这个荷兰收藏家是一名对中国早期艺术品狂热的收藏爱好者。如果我们能以人的道德行为准则及人类宗教的崇高信仰,做到很好的交流与沟通。相信捐赠与民间回购将更为有效。
跨国司法追索“章公六全祖师肉身佛” 诉讼即将启动
截至目前,媒体公布,中方的一贯立场是,对荷兰藏家愿意将章公祖师像归还给中国表示赞赏,也为其下了很大工夫对佛像进行研究表示钦佩。中方真诚希望,荷兰藏家能以真正的良好意愿和合理条件,尽快与中方达成归还协议,让章公祖师像回到其应该属于的地方和人民。
中方同时强调,章公祖师像属于被盗文物,证据确凿,无论后来经过怎样的转手交易,都不能改变被盗窃、走私的事实。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中荷两国法律以及国际上流失文物返还的惯例,被盗文物都应该无条件返还,而不能以购买方式解决。中方从未授权任何人跟荷兰藏家洽商文物买卖事项,反对将章公祖师像返还与其他不相干的事情混为一谈。
而荷兰收藏家提出的归还条件并无诚意,村民无法接受。目前,跨国司法追索相关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律师团已向荷兰方面递交律师函。
国家文物或民间文物保护,人人有责
应加强安全保护设施,防范于未然
编者按:值得一提的是,有报道称,声明中显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的收藏家。虽然两个国际公约在本案例中对荷兰不适用。但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这又为阳春村“肉身佛像”回归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法律依据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荷兰政府曾两次将人类遗骨归还给原有国的例子。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范德弗利告诉新华社记者,从法律角度看,私人收藏文物的所有权争议在荷兰受民法管辖,政府无权干涉私人财产。但“人类遗骸遗骨应该归还”这一伦理守则为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和民众普遍接受。
随着事件的进展,荷兰藏家一再反复,言辞闪烁,证据不足,面对中方的铁证及诚恳态度,仍提出所谓“3个条件”,笔者再一次“连线”叶碧峰老师,他表示,宗教善念无法达成共识,只能用《荷兰民法》与《中国文物保护法》通过外交途经无条件没收,并追究相关案件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文物法规定,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老物件,不允许出境,纳入文物保护的范畴。这件上千年的“肉身坐佛”,虽然属民间文物,但各级政府都有职责来保护。目前,国家馆藏博物馆的保护设施相对比较完善。而在民间的文物,各地方民间机构应该加强安全保护设施,防范于未然。同时要呼吁更多民众有保护文物、爱护文物意识,唤醒更多社会正能量。
(注:本文相关资料来源新华网、张雄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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